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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外专利技术的基本原则避雷管

同跃五金网 2022-10-12 03:30:05

利用国外专利技术的基本原则

利用国外专利技术的基本原则 2011: 机械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专利技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应用不当就会涉及到专利的侵权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与WTO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内也正在贯彻执行,这就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我国,修改后的新中国专利法于2000年公布,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专利法满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基本要求,即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用同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中国是协议成员国,必须遵守TRIPS的有关规则。本文就TRIPS的有关原则,结合国内工程机械的实例,以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200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则,说明国内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国外专利技术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原则。1 专利权的地域性独立原则TRIPS明确规定协议国必须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尽管中国2001年底才正式加入WTO,但早在1985年,中国就和其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签约国。协议要求成员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任何人在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都由成员国自己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其权利在所授权的成员国领域内有效,而对于其他国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于外国人向中国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的,《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国外专利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要提供的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它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例如:冲击压路机已见到的在国外的最早专利是1959年10月美国专利局批准授权的US2909106号发明专利。初期的发明构思经过几十年的试验研究,已成为成熟的实用技术方案,该方案由英国的土壤压实技术有限公司(Compaction Technology Soil Limited)在1994年和1996年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2项发明专利国际申请:WO94/26985和WO96/14474。该两项国际申请的指定申请国达几十个,该两项申请的指定国中都有中国。但这两项冲击压路机的国际申请案在合法的优先权期1年之内,并没有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文版本申请并交纳国际申请费用。对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这两项冲击压路机的英国发明专利技术在中国就失去了专利申请的机会,当然更不会取得中国地域内的专利保护了。全世界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在近一百万件,外国企业或个人大约只有一万件左右在中国申请专利。按照专利权地域性独立原则,只有在中国申请的这一万件左右专利有可能获得中国的专利保护,而其余的几十万件专利在中国是无偿使用的公开技术。举例说明:若某国外公司购买英国的一项冲击压路机的专利权,如果该产品并没有被授予中国的专利权,则其在中国使用具有英国专利权的设备,在中国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再例如,南非的冲击压路机专利ZA9403376号,由于没有在中国申请过专利,因此该专利权在中国不受保护。2 同等国民待遇原则TRIPS第三条国民待遇中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我国专利法在第十八条也有相应规定:无论任何人在国外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只要达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例如:到2001年底,国内外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有关冲击压路机设计和施工工艺方法的申请案二十多件,其中已有数件被授予专利权,同时也包括国外的申请人。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的企业和个人就冲击压路机设计和施工工艺方法所取得的专利权,未经许可,就被外国公司在华实施时,也可以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专利权人也可以明正言顺地向在华采用该项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进行施工的国外公司提出侵权预警告,并行使限制其专利产品进口,起动要求侵权赔偿程序,这也是一种国民同等待遇原则。3 对专利权的合理限制原则TRIPS规定这个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发展不同,专利授权国的主管专利机构对专利权人不愿意在本国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专利法》在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全文见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在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全文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此干预进行了法律规定。例如英国土地压实技术有限公司于1996年申请了冲击压路机“对土体压实度进行监测的方法和设备”的国际申请,该申请于1997年10月进入中国国家审查阶段,经中国专利局实质性审查后,于2002年7月10日授予发明专利, 专利号为ZL96193476.X。如若专利权人在国内不生产制造产品,只是通过进口该专利产品单纯垄断经营,专利法绝不允许这种垄断现象存在。根据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对此产品感兴趣的厂家在一定时间内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强制许可,争取获得生产权利,以打破专利权人的垄断。当然,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也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用。对使用费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4 结束语借鉴国外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见《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四款)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之外,一般不得与国外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相近似或相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但使用国外过期专利技术(TRIPS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开始保护不少于20年,《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使用国外没有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尽管都不必花任何技术费用,也不用担心侵权诉讼,但也将会带来如下问题:都使用免费专利技术,造成各企业在同一技术水平上竞争,降低了开发新产品的压力和动力。不能将使用免费专利技术的此类产品出口到已取得专利权并仍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和地区。国外企业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案被批准后,相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将是一道道技术屏障,使国内新产品开发产生更大的难度。因此,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企业必须注重科研,在国外同类产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开发研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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